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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机构
Cooperative Institutions
- 1、车辆零售租赁业务合作机构禁止行为
- 渠道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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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禁合作机构在入网、报单、评测、面签、请款、抵押等项目全流程任一环节中参与提供虚假、伪造、变造、与实际不符的信息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渠道入网信息、客户信息、担保人信息、联系人信息、融资信息、进件备注、身份证、驾驶证、银行流水、房产证明、人车合影、车辆评估照片、面签材料、购车发票、车辆登记证、客户签字等材料。
(2)严禁合作机构参与或纵容合作车商及客户将车辆进行二次抵押。
(3)严禁合作机构协助或纵容客户、车商进行套现行为。
(4)严禁合作机构在车辆评估时上传非进件车辆照片或故意遮挡事故点。
(5)严禁合作机构与我司明令禁止合作的个体、公司或平台开展合作并报单。
(6)严禁合作机构欺诈客户获取不当利益的,包含但不仅限于违规收费等行为。
(7)严禁合作机构未履行销售合同规定的相应责任和义务从而引发客户投诉或逾期。
(8)严禁合作机构向外部发布有关影响损坏平安租赁形象的信息,或泄露涉及平安租赁商业秘密的文件、信函、邮件等材料。
- 委托催收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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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禁合作机构未经甲方授权私自转包、分包。
(2)严禁合作机构对平安租赁员工及其亲属提供任何形式的接待活动或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行为。
(3)严禁合作机构未经当事人许可,非法获取、使用客户个人信息等行为。
(4)严禁合作机构出现误导、不实宣传等行为。
(5)严禁合作机构使用暴力、胁迫、恐吓、侮辱、诽谤、骚扰、挑衅、刁难、责骂等方式催收。
(6)严禁合作机构使用与实际产品不符的话术,如“贷款”、“车贷”、“抵押贷款”等贷款类词语。
(7)严禁合作机构虚报减免金额或承诺明知不可能操作的事项诱导当事人缴款。
(8)严禁合作机构或经由任何第三方代收代付与交易相关的费用。
(9)严禁合作机构巧立名目多收费、滥收费、重复收费、收取现金或财物等行为。
(10)严禁合作机构使用未进行系统性培训的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11)严禁合作机构冒充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催收。
(12)严禁合作机构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13)严禁合作机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有损行业形象的不当行为。
- 2、车辆零售业务委托催收机构名单(点击查阅)